超人类权利法案 3.0版

原文:https://transhumanist-party.org/tbr-3/
译者:rankaiyx

序言
鉴于科学和技术正在从根本上改变人类,并可能创造出未来的高级智人和有意识的生命形式,超人类主义者制定本《超人类权利法案》(以下称权利法案),以帮助指导和制定追求生命、自由、人身安全和幸福的合理政策。

在本《权利法案》中,“有意识的实体 “一词包括:

(1)人类,包括基因改造人类;
(2)半机械人;
(3)数字智能;
(4)智力增强的、以前不聪明的动物;
(5)任何已被增强为拥有智慧思维能力的植物或动物物种;
(6)其他高级智慧生命形式。
有意识的实体是由信息处理能力来定义的,因此这个术语不应该适用于非自我意识的生命体,如植物和黏菌。生物处理基质被称为使用 “模拟智能”,而纯电子处理基质被称为 “数字智能”,而利用量子效应的处理基质将被视为 “量子智能”。

根据以下标准,”有意识”被列为第5级信息整合:

0级 - 无信息集成:无生命物体;不会因相互作用而修改自身的物体-例如,岩石、山脉。

1级 - 非零信息集成:传感器-任何能够感知其环境的东西-例如,光电二极管感官、眼睛、皮肤。

2级 - 信息处理:包括非自适应或最小自适应反馈的系统-例如,植物、基本算法、解释光电二极管输出以确定其开/关状态的系统(光电二极管本身无法检测其自身状态)。第2级能力包括以下功能:

情感表达;
感官愉悦表达;
味觉厌恶。
3级 - 信息整合–意识。包括适应性反馈的系统,可以动态地产生分类–例如,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鸡,能够对环境做出反应的动物,有自己的感知模型,但不是世界。这一层次描述的是靠本能行动的动物,无法将其他动物分为 “捕食者”、“猎物 “或 “可能的伴侣 “以外的更多类型。第三层次的能力包括以下内容:

航海绕道(要求一个人追求一系列没有回报的中间目标以获得最终奖励);例子:关于跳蛛绕道的记录(Jackson和Wilcox,1998),寄居蟹的动机权衡行为(Elwood和Appel,2009);
情绪发烧(对所谓的压力情况–温和的处理–的体温上升,在Cabanac的实验中可以操作)。
4级 - 意识+世界模型:具有足够复杂的建模系统来创建世界模型的系统:有他者意识,没有自我意识,例如狗。第4级功能包括静态行为和初级的学习行为。

5级 - 意识+世界模型+主要是潜意识的自我模型 = 智慧或清醒。清醒意味着元意识–即意识到自己的意识,意识到抽象事物,意识到自我,因此能够积极地分析这些现象。如果某个动物在任何程度上都有元意识,它就能因此做出清醒的决定。第5级能力包括以下内容:

“自我意识”;
复杂的学习行为;
(在某种程度上)预测自我未来情绪状态的能力;
进行动机权衡的能力。
6级 - 意识+世界模型+动态自我模型+潜意识的有效控制:动态自我意识可以从“小我”(定向意识)扩展到“大我”(“社会群体动力”)。“自我”可以包括跨越生物和非生物障碍的特征–例如,智能手机等由控制论添加而来的特征。

7级 - 全体意识–混合生物–数字意识=合一:能够对多个世界模型进行多个并行模拟的复杂算法或算法网络,支持跨域分析和新颖的临时模型生成。这一水平包括一种能够容纳更大数量的偏见的能力,其中许多是自相矛盾的。观点被维持在独立的模块中,能够在识别局部的认识/观点模块或全局的认识/观点之间动态地切换。第7级能力涉及潜意识和定向意识之间存在的相同类型的动态,但大规模并行化,超出了生物能力。

第一条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在此都有权在他们认为合适的程度上追求本文件中的若干或所有权利–包括不追求任何权利。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在其个人决定的范围内,享有本《权利法案》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没有任何区别,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社会或行星起源、财产、出生(包括出生方式)、生物或非生物起源或其他情况。
此外,不得根据有意识的实体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司法或国际地位进行区分,无论其是独立的、托管的、非自治的,还是处于任何其他主权限制之下。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只应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这些限制完全是为了确保适当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并满足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要求,而这些限制不得损害任何有意识的实体的和平特权。
在任何情况下,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都不得违背本《权利法案》的宗旨和原则。
第二条
本《权利法案》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应被解释为否认或贬低有意识的实体所保留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三条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应被授予平等和完全的机会,以获得任何普遍的生命权利。所有有意识的实体在尊严和权利上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他们被赋予了理性和良知,并应以兄弟情谊的精神彼此相处(不需要任何特定的性别或暗示任何特定的生物或非生物的起源或组成)。

第四条
有意识的实体有权享有结束非自愿痛苦,改善人格,并通过科学和技术实现无限期的寿命的普遍权利。结束非自愿痛苦的权利不是指安乐死,而是指应用技术来消除仍然活着的人的非自愿痛苦,同时使他们的生命能够以更高的质量和更长的时间继续下去。

第五条
不应存在任何强制性的法律限制来阻止所有有意识的实体获得生命的延续和扩展。生命的扩展包括寿命延长、感官改善,以及未来可能实现的其他技术驱动的人类状况的改善。

第六条
非自愿衰老应被列为一种疾病。所有国家及其政府将积极寻求大幅延长其公民的生命和改善其公民的健康,向他们提供科学和医疗技术以克服非自愿衰老。

第七条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应该是全民医疗保健系统的受益者。全民医疗保健系统不需要任何特定的方式、政策框架、来源或支付方法来提供医疗服务。全民医疗体系可以由私人、政府或两者的某种组合提供,只要在实践中,医疗服务充足、廉价、可获得,并且在治疗疾病、治愈伤害和延长寿命方面有效。

第八条
有意识的实体有权进行研究、实验和探索生命、科学、技术、医学和地外领域,以克服人类的生物局限性。
未经任何有意识的实体的知情同意,不得在该实体身上进行此类实验。
有意识的实体还有权自由创造控制论人造器官、生物机电部件、基因改造、系统、技术和增强功能,以延长寿命、消除疾病,和改善所有有意识的实体的生命形式。
任何表现出智慧的此类创造物都不能被视为财产,并受到本文提出的权利的保护。

第九条
应建立法律保障措施,以保护个人在追求和平、协商一致的延长生命科学、改善健康状况、改造身体和增强形态方面的自由选择。虽然所有的人都应该自由地提出他们对上述追求的独立意见,但任何敌对的文化、种族或宗教观点都无权运用法律的力量来侵蚀保护和平、自愿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延长公民拥有的生命时间。

第十条
有意识的实体同意维护形态上的自由–只要不伤害他人,就有权对自己的身体属性或智力做任何事情。
这种权利包括一个有意识的智能体事先规定如何处理其身体表现的特权,如果该智能体进入植物人、无意识或类似的不活跃状态,尽管有任何关于死亡的法律定义。例如,人体冷冻术患者有权事先决定将身体冷冻保存并在特定条件下保存,尽管法律上对死亡的定义可能适用于处于冷冻保存状态的患者。
形态学上的自由意味着有责任将所有智人作为个体对待,而不是将他们归入任意的亚群或人口统计数据,包括随着智人的发展可能出现的尚未定义的亚分类。
然而,适当地行使形态学上的自由也必须确保任何对自我的改进不应导致对他人的非自愿伤害。
此外,任何有意识的实体也被承认有不修改自己而不受到负面政治影响的自由,这些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社会经济影响。

第十一条
一个改变的、增强的、控制论的、基因改造的、拟人化的或化身的有意识的实体,无论是来自科学还是由科学编辑,由技术组成或与技术结合,都有权存在、形成和加入新文明。

第十二条
所有的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享有生殖自由,包括通过新的方式,如创造思维克隆人、单亲儿童或仁慈的通用人工智能。
所有成年和有能力的有意识的实体,不因种族、国籍、宗教或出身而受到任何限制,都有权结婚和建立家庭,或作为单身户主建立家庭。
他们有权在婚姻、婚姻期间和解除婚姻时享有平等的权利。
只有在配偶双方自由和完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结婚。
所有家庭,包括通过新的方式组成的家庭,都有权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也都有权在现实和数字环境中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
应制定隐私和安全立法,防止任何个人的DNA、数据或其他信息在未经个人授权的情况下被窃取和复制。

第十三条
任何有意识的实体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都不应受到任意干涉,也不应受到对其荣誉和名誉的攻击。
每个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得到法律的保护,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对个人数据、遗传物质、数字、生物、物理和智力强化以及意识的隐私权。
尽管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之间存在差异,但对隐私的平等保护应适用于物理和数字环境。
任何数据,如公共安全摄像机的录像,未经收集数据的人同意而归档,并受法律保留,应在七年后删除,除非上述人员另有要求。

第十四条
任何有意识的实体都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留或流放。应制定监视法,以确保和平社区的所有成员感到安全,实现政府的透明度,并对任何监控国进行制衡。例如,执法人员在与公众互动时,应被要求佩戴人体摄像机或类似装置,持续监控其活动。

第十五条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除了那些被合法拘留的实体,都有权获得私人互联网接入,而这种接入不会被私人公司或政府官僚机构禁止或规避。

第十六条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得到平等的保护,不受违反本《权利法案》的任何歧视,也不受任何煽动这种歧视的影响。

第十七条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利保护自己不受攻击,无论是在物理世界还是在虚拟世界。

第十八条
现在和未来的社会应给予所有有意识的实体足够的获得财富和资源的基本机会,以维持文明社会中的基本生存要求,并作为追求自我完善的基础。
这包括享有为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和福祉所需的生活标准的权利,包括食物或其他必要的能源、衣服、住房或其他适当的住所、医疗或其他必要的身体维护、必要的社会服务,以及在非自愿失业、疾病、残疾、失去家庭支持、年老或其他无法控制的情况下的保障权利。
现在和未来的社会应确保其成员不会仅仅因为生错父母而生活在贫困之中。
所有儿童和其他新近产生的有意识的实体,无论其产生的方式或情况如何,都应享有同样的社会保护。
每一个有意识的实体作为社会的一员,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并有权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根据每个国家的组织和资源,实现他(她)的尊严和他(她)的个性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十九条
不论技术是否最终会取代对有意识的实体劳动的需要,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应是无条件的普遍基本收入的受益者,即不论有意识的实体的生活环境、职业或其他收入来源,都提供相同的最低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资源,以便为满足生存和自由的基本要求提供一种方式。

第二十条
现在和将来的社会都应提供人人都能利用和获得的教育系统,以追求事实知识,提高智力的敏锐度;促进批判性思维和逻辑;培养创造力;形成一个开明的集体;获得健康;为我们的后代确保所有有意识的实体的自由财富;并形成新的思想、意义和价值观。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是免费的,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
技术和专业教育应普遍提供,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平等地提供给所有人。
教育的目的是充分发展有意识的实体的个性,加强对有意识的实体所有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它应促进所有国家、种族、宗教和其他有意识的群体之间的理解、宽容和友谊–无论是生物的、非生物的,还是它们的组合–并应进一步维护和平。
父母和有意识的实体的其他创造者有优先选择应给予其子女或其他最近创造的有意识的实体的教育种类的权利,这些子女尚未发展到足够的成熟度来选择自己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所有的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将他们的心灵加入到一个集体的智识圈中,以努力永久地保存自我意识。智识圈是人类的思想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教育、哲学、技术、艺术、文化和工业等领域的知识体系。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使用任何有助于建设性参与的技术水平参与智识圈。

第二十二条
有意识的实体将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存在的风险,包括流氓人工智能、小行星、瘟疫、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生物恐怖主义、战争和全球变暖等风险。

第二十三条
所有国家及其政府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接受并资助太空旅行,这不仅是为了冒险精神和通过探索宇宙获得知识,而且是在地球变得不适合居住或被摧毁时对其公民和超人类的最终保障。

第二十四条
超人类主义者反对后真相时代的欺骗文化。要求各国政府理性、实事求是地决策、沟通信息。为政治利益撒谎或故意在公众中煽动非理性恐惧,应对从事此类行为的官员进行严厉的政治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有意识的实体都不得被作为奴隶或非自愿的奴役;应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贸易。

第二十六条
任何有意识的实体都不得遭受酷刑,或遭受残忍、有辱人格、不人道或其他不符合智商或情商的待遇或处罚。

第二十七条
每个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在任何地方被承认为法律面前的人。

第二十八条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个人都有权就侵犯宪法、法律或本《权利法案》所赋予他们的基本权利的行为,得到地方、国家、国际或星际主管法庭的有效补救。

第二十九条
所有个人有意识的实体在确定其个人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其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均有权完全平等地接受独立和公正的法庭的公平和公开的审理。

第三十条
凡被控犯有刑事罪的有意识的实体,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推定为无罪,而在公开审判中,他们个人有为自己辩护的一切必要保证。任何有意识的实体都不得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发生时根据国家法律或国际法不构成刑事犯罪而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也不得施加比实施刑事犯罪时适用的更重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在各国境内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每个人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他、她或其本国,并有权返回他、她或其国家。

第三十二条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免受到迫害。在真正因非政治性犯罪或因违反本《权利法案》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引这一权利。

第三十三条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取得国籍的权利。不得任意剥夺任何有意识的实体的国籍,也不得剥夺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单独以及与他人共同拥有财产。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他、她或其财产。

第三十五条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改变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来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这项权利还包括不信奉宗教的自由,以及批评或拒绝从事任何宗教活动或信仰而不受不利法律后果影响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持有意见而不受干扰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介和不分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不得强迫任何有意识的实体加入某一社团。

第三十八条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加其国家的政府。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平等地参加其国家的公共服务的权利。组成有意识的实体的意志应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种意志应在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中表达,选举应是有意识的实体普遍和平等的投票,并应以无记名投票或同等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只要在有意识的实体的近代社会和当代时代提供就业或被认为是经济上必要的就业,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工作,自由选择就业,并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所有选择工作的有意识的实体都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所有选择工作的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获得公正和有利的报酬,确保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人有一个符合人类尊严的生存环境,必要时辅以其他社会保护方式,如全民基本收入。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组织和加入工会以保护他们的利益;但是,不得强迫有意识的实体加入工会作为就业的条件。

第四十条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享受与这些有意识的实体保持最佳身心健康的身体要求相称的休息和闲暇,包括在认为有偿就业在经济上是必要的社会中合理限制工作时间和定期带薪休假。

第四十一条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带来的好处。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利保护他们作为作者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

第四十二条
所有有意识的实体都有权享有一种社会和国际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权利法案》中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可以得到充分实现。

第四十三条
本《权利法案》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意味着任何国家、团体或有意识的实体有权从事任何旨在破坏本法案所规定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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